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赵文君)由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如果机动车有排放危害,其生产者应当召回。
这是记者2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的情况。据报道,排放危害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因设计和生产缺陷超标。二是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符合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超标。第三,因设计和生产原因,有其他不符合或不合理排放机动车的。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是指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要求,但存在OBD排放控制系统、排放系统中使用的软管及其连接器、防止燃油蒸发的燃油箱盖、与排放相关的电子控制系统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该条例创新性地提出,排放召回应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挂钩,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召回,有效减少排放污染。
条例加强了法律责任的执行力度,明确了机动车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与安全召回的处罚要求相比,取消了“逾期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高召回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召回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相比,机动车排放召回在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业责任、时限要求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召回涉及不同管理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渠道、调查认定标准、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根据规定,消费者报告不再是收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而是通过主管部门信息收集与共享、生产者信息报告、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三个渠道收集信息。
自《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已实施6次排放召回,涉及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UFO等5164款车型和品牌。由于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从长远来看,将促使机动车行业更加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和相关标准,迫使企业主动升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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