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开短租公寓或城市民宿,但业主不能为所欲为。经征求公众意见,刚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网络信息办、市文化旅游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经营短租住房。在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地区,住宅小区业主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定。没有管理规定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首都核心功能区禁止短期租赁住房
短租住房是指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使用住宅区内的房屋,按日或按小时收费,并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务的营业场所。换句话说,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仅限于人们通常所说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农村住宅小区和城市四合院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经营短租住房。
在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城市其他地区,经营短租住房的住宅区业主,除必须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并书面告知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区管理规定。没有管理规定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另外,如果房屋属于出租屋,还必须取得出租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含有酒店字样的短期租赁房屋不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
在规范化管理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了信息的“把关人”,被赋予了验证的责任。通知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四项职责:核实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登记和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署人和实际占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和住房建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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