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得缓刑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严控
@中国之声 1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当日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另据@新华视点 12月27日消息,在今天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要高度重视少年儿童民事权益纠纷的特点和趋势,以及案中折射出家庭和社会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或隐患,加大对少年儿童民事权益的保护力度。她指出,抚养费纠纷超过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涉少年儿童案件量最大纠纷。其中,近六成原告为女性,近七成被告为男性。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女孩的抚养费问题是纠纷的大头,男性监护人的须要加强。
(原题为《最高法: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得缓刑假释》、《最高法:抚养费纠纷成涉少年儿童案件量最大纠纷》)
未成年少女遭继父性侵4年,继父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母亲赴国外打工4年,继父在这段时间里,利用教养关系,数次性侵不满14周岁的继女。母亲回国后,继父竟趁母亲不注意,再次对继女实施性侵行为。最终,母亲报警,继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5月29日,此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保护未成年权益典型案例。
2005年,单某某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过孩子生下不久,两人就分道扬镳。此后,单某某成了一名单亲妈妈。2008年,单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与其共同生活。
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张某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的时候,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
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8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表示,该典型案例即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
九部门:遇这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
必须立即报案!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包括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立即接受
人民检察院应立案监督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性侵前科筛查,筑起未成年人保护墙
近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广州检察机关自去年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以来,全市目前已对约2.3万名教职员工进行了前科筛查。
各国司法实践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一些重要特点,如熟人作案比例很大,重犯率较高,往往利用职业便利等等。为呵护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与“危险人物”中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思路。
这道防火墙如何建?前提显然是先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在这方面,其他国家有成熟经验。英国1997年颁布的一道法令允许警方就有犯罪记录的恋童癖人员向其所进入或即将进入的社区居民发出警告,并要求儿童性侵施害者更换姓名或者搬离社区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韩国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则规定,性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需在30日内到警察署报到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实际居住地址、身高、体重、照片、性犯罪信息、性暴力犯罪前科事实及是否佩戴过电子脚镣等。
2019年,贵阳的一起性侵儿童案件引来全国关注。据当地官方通报,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而媒体跟进调查发现,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早在2006年就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有性侵前科,为什么还能在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里工作?人们强烈呼吁,从信息披露开始,到实施行业限制,尽最大努力将未成年人与“危险人物”隔离开来。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2019年5月30日,俗称为“防狼”系统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上线了。该系统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与教育局等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了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力图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防狼”系统成效如何?媒体报道,自去年建立系统,“全市目前已对约2.3万名教职员工进行了前科筛查”,“暂时还没有产生过预警信息”。“暂时还没有产生过预警信息”,其实正是系统发挥了作用的证明。仿佛大爱无言,在表面的平静之下,这套系统已经默默呵护了孩子们一年,而且还将继续呵护下去。
肯定现行“防狼”系统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其局限性。考虑到教育行业毕竟只是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行业之一,也只有全国联网才能防止“黑名单”上的人到异地被“洗白”,那么将数据库扩容应该是一个急务。据报道,扩容已纳入检察机关议事日程,不仅拟与广州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库建立对接机制,同时还在考虑如何与外省公安机关建立数据连接,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另外,目前的数据库仅对教育局、学校、培训机构等开放查询,难免限制其作用的发挥。从全球经验来看,为了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醒大众做好防范,多数国家都主张将罪犯资料公之于众,供公众查询,因为这是一种“不得已的正义”。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最高检则在工作报告中披露,将与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这一制度一旦建立,意味着监护人、相关一线工作人员只要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线索,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有“自选动作”,从而能让国家司法权力尽早阻止侵害事件的发生、尽早取证。
斩断不法分子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组成了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哪一环出现漏洞都将带来严重后果。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相关问题的语境下,经过各方的努力,相信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将越织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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