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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独家药品平均降价超四成这是真的吗?14种独家药品平均降价超四成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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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落地 32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53%

药价平均降幅53%,患者过去一个月的药费现在够买一年药,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落地

带量采购后,药价水分还能怎么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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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各地陆续落地,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患者受益明显。即将到来的第三批带量采购还能挤出多少药价水分,各界充满期待。

辽宁沈阳的张女士是一名糖尿病患者,长期服用抗糖药阿卡波糖片。近期,她在医院开药时发现,这款进口原研药从每盒61.29元降至5.42元。按照每月3盒的用量,“过去一个月的药费,够现在吃一年的了”。

药价的降低,得益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各地的落地。此次集中采购中,32个品种采购成功,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

近期,有消息传出第三批带量采购即将启动,药价水分还能再挤多少,各界对此充满期待。

原来吃不起的药现在吃得起了

药品集中采购好比“团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达到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

从2018年底第一批11个城市试点带量采购25个品种,到2019年9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再到2020年初第二批带量采购32种药品,我国带量采购不断扩围,频率越来越密集。

“最直接的效应就是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据联采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中选药品中,高血压、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用药,长期用药负担重。通过带量采购药价显著降低,原来吃不起的药现在吃得起了,这是老百姓最直接的获益。

记者注意到,与第一批试点集采药品相比,近来陆续落地的第二批中选的药品治疗领域更广,包含很多家庭常备药物和慢性病用药,还包括安立生坦片、他达拉非片等非医保品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国家联采的趋势有从医保控制转向患者需要的层面。

此前,由于中选药品在医院的价格大幅降低,带量采购后,患者更愿意去医院购药,这使得药店的客流和销量减少。但对患者而言,在药店买药省时省力,上医院开药不仅个人麻烦、也占用了一定的医疗资源。

对此,第二批带量采购不再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各省采购联盟,报送采购需求,实施带量采购。目前,山东、浙江、上海等多地发文,将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挤掉药品流通中的价格水分

在第二批集中采购中,32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药品价格为何能下降这么多?

“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长期存在虚高水分,一些仿制药价格水平高于国际价格2倍以上,流通环节费用占价格中的主要部分,这是集中带量采购降价的主要空间。”联采办相关负责人透露道。

药价一下挤掉这么多水分,有人担忧步子太大,市场可能不买账。然而,从试点城市采购执行情况来看,带量采购的执行超过预期。

在北京朝阳医院,药剂科主任刘丽宏告诉记者:“我们大概用了八九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一年的采购量。”截至去年12月底,25个中选药品在试点地区平均采购执行进度为183%,扩围地区均在去年12月开始执行扩围采购结果,全国患者都用上了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希望加大政策宣传。”刘丽宏认为,要让更多患者知道带量采购政策的好处,以及药价下降、仿制药的替换并不会对药品质量和疗效造成影响,让更多患者获益。

接下来带量采购将常态化进行。“不仅国家搞,地方也要搞。不仅药品领域要做,高值耗材和低值耗材领域同样要做带量采购。”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副司长丁一磊透露,今后带量采购将逐渐成为医药集中采购的主导模式。

为药企划定制度“红线”

以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前提的集中采购,将促使企业回归成本和质量竞争,业内对此已达成共识。有专家表示,带量采购将促使企业公关行为大幅度减少,企业间竞争转为公开透明的产品质量和成本竞争,水面下的灰色操作转为阳光下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医药产业从营销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集中带量采购直击虚高药价的软肋,实现了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用药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等多重效应。”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表示,更重要的是,集中带量采购在为医保减负增效的同时,为规范医疗行为、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创造了条件。

实践证明,以集中带量采购这个“小切口”,可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这项“大改革”。胡静林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攻坚期,要建立“带量采购为原则、不带量采购是例外”的招采政策体系,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

目前,药品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相对有限,药价虚高、商业贿赂等依然存在。但监管已开始通过带量采购平台,为药企划“红线”。

前不久,国家医保局就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征求意见,提出医药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应承诺不发生失信行为。如若发生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目录清单,医药企业或将被暂停药品挂网、投标等资格。

江苏25种药品将平均降价59% 年节约资金26亿元

省医保局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各项配套政策。据测算,本轮采购中选的25种药品在江苏落地后平均降价59%,年节约资金26亿元。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原来在4个直辖市和7个较大城市进行,后扩展至全国,形成全国大联盟进行集中采购。今年9月25日,试点扩围拟中选结果正式公示,相关药品包括25种,分别为治疗精神类疾病、心血管疾病、癫痫类疾病、肝炎类疾病以及抗肿瘤药品,平均降幅达到59%,最高降幅达98.61%,其中不乏一些常用药和抗肿瘤仿制药。如扬子江药业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常用药品“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商品名“依苏”,10MG*16片/盒)原销售价格为29元/盒,降价后为8.93元/盒,降幅达69.2%;豪森药业生产治疗慢性白血病的“甲磺酸伊马替尼”(商品名“昕维”,0.1G*60片/盒),原销售价格为850元/盒,按照患者每天4片的使用剂量计算,一年药费约20683元,降价后一盒降至623元,一年药费约15160元,患者个人年度药费支出减少5523元。

据了解,参与此次药品降价的机构包括: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让患者切实受益降价药,《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确保落地落实。如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上年度试点扩围药品用量的50%-70%约定采购总量并落实到各级医疗机构,合同每年一签。

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人,江苏省要求中选企业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相关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将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黄红芳)

【政策】药品带量采购,等于带量降价?

导 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以下称2号文)》正式出台,2号文特别强调了“药品使用”,将“采购”扎扎实实地落到了实处。可以看到,2019年的药品采购,可以用四个关键词来形容,分别是:有效降价、净化空间、合理用药、完善招采。

1、有效降价

顾名思义,如果既往的药价降了,但是降得不大,或者干脆不降,俱视为“无效”。有效降价的前提,是采购方“以量换价”,投标方“以价换量”。

2、净化空间

瞄准的是市场上存在的“不必要”的费用。对招采组织方来说,如果医药行业总是获得巨额利益,这显然是经济结构失衡的重要表现,供给侧改革就是要解决这种结构性矛盾。

有专家表示,“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曾经调查过一百多家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实际销售价格等数据。结果显示,平均企业药品销售价格,大概是生产成本的17倍-18倍。”此次“4+7”带量采购的药价降幅主要来自于制度性成本和规模效应产生的节约成本。

3、合理用药

近日卫健委和医保局可谓唱了一出《青春修炼手册》,“左手右手一个慢动作”,这边卫健委组织开展“国辅目录”制定,那边医保局就出台一个2号文。两者目标都很清楚,解决当用药不合理的现状。

4、完善招采

微妙的是,此次出台的2号文,并没有提及7号文与70号文,但在前不久国家有部门组织召开的药品采购吹风会上,却提到了非常关键的一句表述:探索完善药品的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这句话看似平凡,仔细琢磨,却有以下玄机:

一是新招采机制还是以“完善”为主,并不会大破大立,这也符合去年医保局挂牌后,笔者的相关预测。

二是“探索”放在“完善”前面,即体现了现在负责药品采购的组织方谨慎的态度,先通过4+7进行探路,成熟一个完善一个,成熟一片完善一片,循序渐进。

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方向。无论是原来制定药价的发改委、负责招标的卫计委也好,还是现在的医保局也好,在药品价格的顶层设计上其实是认识统一、目标一致的。其中,还有一层意思隐含未表,即医保支付标准。

从总体思路来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的引导,以及药品招标采购的制约,大部分药品交易价将得到有效控制。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

说了这么多,笔者仍然对于新形势下的药品带量采购存有两方面的隐忧与困惑:

带量采购=带量降价?带量采购,其实从本身定义上来说,即“量大价低”、“量小价高”。

各地的药品交易价格之所以有所区别,一是由于各地招采机制因地制宜,不尽相同。二是我国医药市场特点不同,也导致了对药品的供需结构不同。因此,部分地方将全国最低采购价作为限价或者进行价格左右联动,不考虑量的多寡,不分析价的区别,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真正的带量采购,应该允许价格在一定的标准范围内(参考价)结合量的多少进行上下浮动,而不是一味降价。

市场价格形成应减少行政干预。根据有关政策显示,药品定价一般遵循两大原则,成本定价法和市场定价法。成本定价法包括人工、水电、知识产权等成本,最终药价由三部分构成: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外加利润。

所谓市场定价法,就是不管成本,市场能接受多少钱就定多少钱,跟着需求走。而目前的带量采购采取的方式是,追求市场价格形成,但过多的以行政力量进行干预,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采购为例,既然质量基本认定一致,是否将价格交会市场,由市场决定价格高低更为适当?

单纯地将药品采购价格交给市场监督或行政监管,并不会真正起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作用。现在摆在药品采购组织方面前的挑战是,应当更多的应该从提高价格资源配置导向性基础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具体反映到价格层面,那就是一味地进行药品降价是不可持续的。

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既能在减轻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激发药品生产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又能具备政策推进的逻辑性和可实施性,这才能体现出药品价格管制的成熟与先进性。

通过近年来的相关举措不难看出,路径其实已经有了,关键是看政策制定者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并加以强化推进,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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